《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宿舍园区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1526发布时间:2010-11-02

 

  第一条  为规范、有效地使用宿舍园区电子显示屏,充分发挥电子屏的作用和功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显示屏是重要的宣传阵地,便捷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必须坚持正面宣传的工作方针,确保正确、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力求信息的准确、简明和有效。

  第三条  校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生处)负责审核显示屏信息播出的内容,学生处社区管理中心及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信息的发布及显示器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宿舍园区电子显示屏原则上只接受校级以及校级以上相关活动、信息的发布申请,字数须控制在百字以内,言简意赅。

  显示屏播出、发布信息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1、重要新闻、重大事件通知公告

  2、重要活动、重要节日的庆祝标语和宣传标语。

  3、重要学术报告、讲座预告信息。

  4、校级及校级以上大型、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学生活动)。

  5、就业信息及重要专场招聘会预告信息。

  6、涉及全校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重要服务信息。

  7、经审核认可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申请播出、发布显示屏信息的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宿舍园区LED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单》(申请单可在网上办公系统内文件共享下载)。

  2、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签字盖章(校、系两级学团组织开展或承办的校级活动申请须经学生处、校团委有关负责人盖章并签字认可)。

  3、申请单位应提前一天将书面申请单及电子申请单交至学生处社区管理中心。

  4、学生处对申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信息由社区管理中心予以发布。根据信息重要程度和时效性,优先发布重大信息和紧急信息。

  第六条   显示屏播出时间为每天早上7:30到晚上8:00。

  第七条   电子屏所发布信息的持续时间一般为三天以内,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天。

  第八条  师生员工在浏览显示屏时应爱护公物,若发生人为损坏设备现象,一经发现将由肇事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二○一○年十一月起施行。

 

 学生工作处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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