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为全面了解、掌握我校“质量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着力提高项目建设成效,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度立项的校级“质量工程”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结项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中期检查项目
1、校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共3项);
2、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共2项);;
3、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共1项)。
以上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结项验收项目
1、校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共5项);
2、校级综合实践教学改革项目(共3项);
3、校级实习教学基地建设项目(共6项);
4、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共8门,其中联合课程4门);
以上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材料提交及格式要求
(一)中期检查项目材料提交及格式要求
1、检查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
(2)中期预期成果实现与应用情况
(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4)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5)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材料提交
参加中期检查的“质量工程”各项目须提交各自的中期检查表(附件3-5)以及阶段性成果的具体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打印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由系(部)初审后将本单位的材料统一交教务处教研科。
3、提交材料格式要求:
(1)所交纸质材料一律用A4纸,左侧装订;
(2)阶段性成果具体材料的首页应为目录;
(3)中期检查表和阶段性成果具体材料请分别装订;
(4)材料要求用档案袋装好,并将中期检查表封面和袋内材料清单分别贴于袋的两面。
(5)提交的电子版材料的编号、名称要与纸袋材料清单上的编号、名称完全一致。
(6)中期检查材料请自留底稿。
(二)结项验收项目材料提交及格式要求
1、材料提交
参加结项验收的“质量工程”各项目填写相应的结项申请书(附件6-9)、结项总结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设成果及其它成果材料。其中参加结项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应提交完整的课程视频资料,还需根据《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精品课程验收标准》(附件10)进行自评,交回自评打分表(须签字盖章)。
2、具体要求:
(1)填写《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结项申请书》中“课程建设的内容、措施”时,请对照《山东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实施方案》(见鲁教高字〔2011〕9号)以及我校精品课程验收标准分1、2、3……逐条罗列,文字要提纲挈领,具体的论述请在结项总结报告中展开; “课程建设的主要成果”指建设期间内的成果,之前的成果不应填入。
(2)结项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的特色及创新;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等。
(3)参加结项的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支撑材料具体包括:
①实习基地总体情况介绍(包括设备与环境的全貌)视频文件和书面文件,其中视频文件不超过20分钟,采用mp4、rmvb、mpg、avi、wmv格式;书面文件应采用文字和图片相结合的形式。
②系部和实习基地制订的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等文件。文件目录及所有文件制成1个PDF文件(实习指导书提交教材)。
③其它能够反映实习基地建设成效的材料(如典型教学案例等)。
上述材料均需打印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由系部将本单位的材料初审后统一交教务处教研科。
3、提交材料格式要求:
(1)所交纸质材料一律用A4纸,左侧装订;
(2)结项总结报告的首页应为目录;
(3)结项申请表和结项总结报告请分别装订;
(4)结项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提交复印件,汇总装订,一式叁份(教材、专著提供原件,论文复印件需要提供期刊封面、目录、封底和论文正文,其它成果形式可提供复印件)。
(5)材料要求用档案袋装好,并将结项申请表封面和袋内材料清单分别贴于袋的两面。
(6)提交的电子版材料的编号、名称要与纸袋材料清单上的编号、名称完全一致。
(7)结项验收材料请自留底稿。
三、材料提交时间
联系人:张英泽(0538-8369965)
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zhangyingze@163.com。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组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项
1、参加本年度结项的项目,若不能参加本次结项,请按照规定办理延缓结项手续,填写《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延缓结项手续申请表》(附件11),延缓结项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届时项目负责人自行向学校申请结项。若未办理相关手续,也不参加本次结项,学校将中止项目的资助,今后也不再安排项目结项;对已经使用的项目研究经费,学校将予以追回并取消相应的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称号。
2、各系部、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质量工程”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确保“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3、各系部接通知后应将相关内容迅速传达到相关人员,并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档案整理工作。
教务处
版权所有(C)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鲁ICP备14028954号鲁公网安备 370992020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