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06]14号)有关规定和泰安市工伤认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现就工伤认定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职工腰部和颈部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由市直工商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核磁共振检验报告单。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腰部和颈部受伤并被诊断为椎间盘突出症的,应当在受伤后三日内进行核磁共振检查。申报工伤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核磁共振片和检验报告单,不能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得出技术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技术结论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椎间盘突出症由本次受伤引起的,核磁共振检查费及相关费用由受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承担。
二、 职工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证明材料。职工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论是双方事故还是单方事故都应立即向交警部门报告,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的,事后也应当向交警部门报告,并由交警部门作出认定结论。不能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厂区内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向交警部门报告,交警部门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拍照记录。
三、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及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贻误时间造成工伤认定证据灭失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不能认定工伤的责任。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人事处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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