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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东方学院人事处 发布时间:2008-10-21 10:29:10 阅读:576次 【字体: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各项工作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凡确因病、事、婚、丧生育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各单位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出勤情况与经济利益挂钩,也是教职工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并做为调资、晋职晋级、评选先进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

    第五条  全院教职工实行统一的上、下班制度,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一律考勤。

    第六条  各系、部专任教师实行集体备课制度,即教师除上课外每周二、周三下午在教研室集体备课,周四下午参加院、系、部、教研室安排的工作或组织的各种会议,政治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七条  学院的考勤工作实行二级考勤制度。日常考勤由各部门执行。人事处主要负责对全院考勤工作的监督(抽查)、管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考勤。各单位由专人负责考勤, 报考勤记录同时附原始考勤表,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加盖单位印章,于每月月底前报人事处。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人事处、院办、教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考勤监督小组,每月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两次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出勤情况的依据。

 

第三章  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病假

    第十条  教职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在三天以内,由院医务室或医院出具病休证明;三天以上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院医务室审查盖章,填写请假单,按权限批准后休假。

第十一条  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须有原就诊医院的证明,经人事处审批后方可上班。

第十二条  连续1个月病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工作不满1个月又病休的,病假前后时间连续计算;满1个月以上,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二、事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事不能正常上班,可请事假。请事假时,无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亲自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请事假必须填写统一的请假条。

三、婚假

第十五条  男女双方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员工结婚时享受婚假3天(不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结婚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法定的婚假外增加7天晚婚假。婚假一般应在举行婚礼时休,如确因工作离不开,经批准可推后休假,但不应超过本学年。

四、产假

第十六条  晚育女职工产假为五个月。女教职工在寒暑假生育的不顺延。

第十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

第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

第十九条  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五、丧假

第二十条  直系亲属死亡给假3天。如期满还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六、其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脱产进修学习,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各种假期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事假时,需提前一天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当月请事假累计5天(含5天)以内者,按天扣除日均岗位工资。

事假超过5天者,除按天扣除日均岗位工资外,同时扣除半月基础津贴。当月事假超过10天(含10天)者,除按天扣除日均岗位工资外,扣发当月基础津贴。

第二十三条  当月休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按天扣除日均岗位工资的50%10天(含10天)以内者,按天扣除岗位工资和基础津贴之和的50%。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者,除按天扣除日均岗位工资的50%外,同时扣发半月基础津贴。每月病假超过15(含15天)天者,除按天扣除日均岗位工资的50%外,扣发当月基础津贴。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按天扣发基础工资的50% 和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岗位津贴。

教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无法正常工作的,视为自动离职,聘任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按国家及我院规定休婚、丧假的,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照发。女职工休产假的,工资、奖金照发,产假期间只享受基础津贴,不享受业绩津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

2、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第二十七条  旷工不满三天者,按天扣发基本工资,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旷工三天以上者,除按上述标准扣除基本工资外,同时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并在全院通报批评;旷工七天以上者,学院有权解聘,聘任协议自动终止;因旷工发生事故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追查责任,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解聘直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期间加班补助按照《山东

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教职工加班误餐补助发放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请假手续和批假权限

一、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教职工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并出示证明(加盖本院医务室公章的病假条、产假通知等)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考勤员收存,月底随考勤表一并报人事处。

第三十条  凡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因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可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必须在请假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连续请假者,应连续交验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加盖本院医务室公章),不得一次请假,长期超假休息。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假满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批假权限

第三十四条  教师请假5天以内系(部)领导批准,5天以上由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其他教职工凡请假5天以内,经所在处(室)领导审批。凡请假在5天以上或全年事假累积超过二十天还需请假者,由处(室)、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婚假、产假、丧假按制度规定的假期由处(室)、系(部)领导批准,此外仍需要请假者,按第三十三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处级干部请假除执行本条例有关规定外,需经院级领导批准,并告知院办公室。另外,处级干部每周至少两个晚上住校值班。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办法与之配套的奖惩办法,对出满勤,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的及时表扬,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处罚。对无视劳动纪律,屡教不改者,报学院并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必须如实反映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对不如实反映出勤情况,谎报、虚报者,要追查主管人员的责任,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学院每季度通报一次考勤情况。每年对考勤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优秀考勤员及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谎报、虚报者给予批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00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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