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者:李娟发布时间:2022-03-31浏览次数:10

各部门、各单位:

3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通知规定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纳税人,可以从202211日起享受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根据通知,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2329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加扣除信息。

政策规定,在具体扣除方式上,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例如,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10月出生,自202211日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纳税人在今年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但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若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号,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正在进行的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汇总的是纳税人2021年的收入和扣除信息,而上述新政策要从2022年起实施,因此,不能将这一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到当前进行的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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