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娟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10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含)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运用《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办法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增加和验收;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护;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账务管理;考核与监督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具体对全校的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的采购、验收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原则上以《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设置的机构图为依据,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校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学校财务管理科依据签字齐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原始发票、合同协议等相关凭证计价。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实物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购置计划,并上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批。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批复的年度固定资产增加计划提交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处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购置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如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或超过计划标准的,需按以下要求办理,其中:单项资产金额超过 1万元 (含)或购买汽车等特殊资产以及超过计划标准的需上报资产管理小组会签、审核,经院务会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申请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资产管理科负责组织对性能等技术指标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有可调配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学校所有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购置(或捐赠),必须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管理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一条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私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二条资产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锈、防尘、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及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与管理要设专人负责,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组织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与变更手续

  2. 固定资产使用人岗位变动,应在资产管理科监督下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调离学校或退休人员,应及时交清自己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力争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公有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完善档案建设。严格管理公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七条各类实物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部门资产管理员因岗位调换、离职等原因,必须进行业务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资产损毁、流失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不得隐匿真实情况,并有责任和义务予以追缴或赔偿。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实物进行实地盘点查对,来确定财产物资的实存数,并查明账面结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
第三十 资产清查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类,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两类。

第三十学校成立清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的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开始前成立清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清查,处理清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学校统一设计资产清查表格(财产物资清单、盘盈物资清单、盘亏物资清单、报废物资清单及各种汇总表格),统一清查的起止日期,清查流程。

第三十盘点后应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及汇总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报财务管理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三十单位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查,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定期与学校资产管理科对账。

第三十 各单位要认真清查,为保证清查的准确性、完整性,学校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样复查。对于复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隐瞒资产、变相报废资产等),要追究清查单位领导及具体清查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出租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学校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三十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资产管理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待处理资产进行技术鉴定、评估、审核

(三)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提请院领导研究决定

(四)根据处置权限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根据批复处置的固定资产,达到招标额度的需招标作价;其他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确认处置价格。

第四十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出租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交财务处入账,并依据资产处理审批结果调整有关账目。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四十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登记卡片

(一)财务管理科设置总分类账簿

(二)资产管理科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十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按使用人归档保存。

第四十 固定资产的变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变动。使用部门按审批程序填写的相关凭单,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在办理交接手续后,及时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

  2. 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3.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将学校固定资产转作经营的;

  4.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确保学校利益不受侵害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五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十一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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