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且权属清晰的学校资产。
第三条 我校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为报废,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确需采用其他处置方式的,报学校院务会审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分工职责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资产处置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负责审查使用单位待处置资产账目价值申请;组织经批准处置资产的公开处置工作;办理资产处置后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维修科负责组织待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或是否具有维修再利用价值的鉴定工作。
(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科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针对所处置资产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纪检审计处负责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五)我院各单位、二级学院负责检查本单位资产的占用以及使用情况,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意见。
第三章 处置原则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其中待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章 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1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处置,需由资产使用单位、资产使用人填写资产处置审批单,经维修部门鉴定、审核后,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10万元及重要的资产处置提请院务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待处置资产实物,由资产管理科视具体情况决定组织回收或就地处置。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尚可使用的待处置资产,资产管理科将优先调拨校内各单位使用。
第九条 待处置资产必须保证安全完整,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不予进行销账和回收处理。
第十条 待处置资产,如确因教学、科研或其他需求,需要留用相关零部件,使用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留用。
第五章 处置的申请条件和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实现资产合理更新换代的途径,可避免无效资产占据学校资产份额和有限的教学、科研空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资产处置:
(一)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故障频发,经鉴定,丧失使用价值,多次维修仍然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
(二)上级部门明确规定淘汰或不允许继续使用的;
(三)经技术鉴定无法修复或修复代价较高;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处置的情形。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置应提供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房屋构筑物、园林绿化植物植被的处置提供院务会的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六章 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留归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批复实施处置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目处理。资产管理科及时调整资产系统明细,财务管理科应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