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新媒体运营管理办法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园新媒体运营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宣传思想工作,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校园新媒体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资讯和服务师生员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党中央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是指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包括但不限于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B站、QQ公众平台、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社会媒体平台等新媒体平台上开通的新媒体账号或自行建设的具有媒体功能属性的新媒体软件应用。

第二条  校园新媒体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形成问题收集、意见沟通、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二章校园新媒体的审批

第三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以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的名义开通或建设校园新媒体。

第四条  在各类新媒体平台上注册的校园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或者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名、校徽等必须严格规范,不能私自修改。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开通校园新媒体,必须填写“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园新媒体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管理人员等)进行说明。审批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宣传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已开设校园新媒体但尚未备案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若校园新媒体名称、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发生7日内以书面形式重新备案。

第三章校园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六条  校园新媒体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校园新媒体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和传播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的不良信息,严禁发布和传播不实、虚假、内容不恰当等错误信息,严禁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严禁发布涉密信息和学校以及各单位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

第八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校园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

第九条  建立校园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校园新媒体须紧密配合宣传中心,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

第四章校园新媒体平台的管理

第十条 校园新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主办单位指定一名本单位教师负责校园新媒体的管理运营。各校园新媒体主办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十一条  宣传中心是校园新媒体的监管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十二条  校园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新媒体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宣传中心汇报,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校园新媒体用户通过新媒体平台咨询业务,主办单位应及时回复。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信息,发现负面舆情信息时要进行迅速、妥善处理,重大舆情信息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宣传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校园新媒体,并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开通校园新媒体的单位和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宣传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宣传中心

二零二一年十月

 

 

 

 

 

 

 

 

 

 

 

 

 

 

附件1: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园新媒体审批备案表

 

申请部门(单位)

 

新媒体名称/号

 

创建时间

 

信息发布的内容及栏目设置

 

新媒体管理员

 

联系电话

 

负责教师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宣传中心意见

 

 

 

 

              签字(盖章):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宣传中心各保留一份存档。

2、校园新媒体管理员、监管教师如有更换必须及时向宣传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