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发布者:耿玉珍发布时间:2022-04-26浏览次数:10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过程中校内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单位的职责,规范建设项目移交期间及移交后的操作程序,现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专业管网、园林绿地等,不论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修缮工程),在其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都必须办理校内部门间的移交手续。

第二条 校内与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有关的部门是:基建处、财务处、总务处、办公室以及其他相关的项目使用单位。其中:

--基建处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项目移交后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

--财务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入账等会计核算手续;

--总务处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地、消防(含室内和室外)、公共安全、防空、防盗设备、设施等的接收和接管后的管理、维护、运行和服务工作;

--办公室负责接收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阅、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各使用单位行使用户权利并承担正确、合理使用建()筑物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必备条件是: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 项目移交内容。

()建设项目实体,项目实体包括:

1.主体工程:土建、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强电、弱电工程;

2.专项工程:消防、人防、电梯等;

3.室外工程:包括化粪池、消防水池、地沟、给排水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等;

4.配套工程:变电所、泵房、生活水箱房、换热站等构筑物。

()与建设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建设项目资金购置的不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

()项目和设备、设施运行中必备的技术文件,如给排水、消防、热力、电气、通风等系统原理图、《保修合同书》、特殊设备、设施和特殊部位的使用要求或技术说明等。

第五条 项目移交程序。

房屋建筑的移交在征得学校领导同意的前提下,由基建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具体的移交程序为:

(一)在介绍和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各方无异议的基础上,由基建处向有关方面移交项目管理权。其中:市政设施、园林绿地、消防(含室内和室外)、公共安全、防空、防盗设备、设施等交由总务处; 房屋建筑交由使用单位。

(二)购置的专用设备或设施,由基建处统一列清单,会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由使用单位在清点、核对、建卡入帐后,正式投入使用并交使用部门接收管理;

(三)与后期运行、管理、使用有关的资料(包括水、电、暖竣工图纸、各个系统操作规程、产品说明书、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等),在交接过程中,一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向相关部门进行移交。

以上移交过程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在附件一《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 项目移交使用后的管理责任

()建设项目移交后因设计、施工原因所遗留或后期正常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按保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仍由基建处负责处理。具体保修程序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一旦移交使用,其正常的管理、运行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维修责任按保修合同执行。

()建设项目保修期满,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将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就保修责任问题向有关部门办理交底。有关部门认为满足合同约定,即承担项目的维修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清单》                                         日期: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内容

说明


结论:

交接资料:

交接人员

签字


建设部门:(签章)


负责人:


日期:

使用部门:(签章)


负责人:


日期:

本表为竣工建设部门及使用部门交接使用,参加交接单位各留存一份


版权所有: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基本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