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人:赵滨  发布时间:2018-09-01   浏览次数: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中央省委和山东财经大学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审计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科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并推动落实
(二)定期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经常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处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学校的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密切联系师生,倾听师生的意见和呼声,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负责对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分别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完成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十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授意、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在人才招聘、职称评聘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规,损害师生利益的

)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对学校和上级交办的重要控告申诉或违纪违法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处级领导班子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处级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十九 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 受到责任追究的处级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纪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