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人:赵滨  发布时间:2018-09-01   浏览次数: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解决问题同疏导教育相结合;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针对学校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校纪检审计处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行政和党委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件;

(四)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应当由校纪检审计处受理的其他信访举报事项。

第二章信访举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纪检审计处,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都负有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全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由纪检审计处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的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接待的涉及违法违纪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应及时向纪检审计处报告。纪检审计处内部设专人负责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纪检审计处实行首接来访责任制,接待人员要及时妥善处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负有按业务分工承办信访举报事项的职责,及时办理纪检审计处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纪委、监察处回复办理结果。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信访件,纪检审计处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相关规定问责相关承办单位、部门

第三章信访举报件的受理

第六条  纪检审计处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公布信访举报的有关法规制度、处理程序,以及受理信访举报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待地点等,为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

第七条  拆阅来信,保证信封、信笺、邮票、邮戳及随信所附物品原件或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对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件,将转办单、交办函(及回执)一并装订备查。

第八条  接待来访,一般2人以上,1人主谈,1人做好记录,必要时录音。记录内容包括来访人的姓名、单位、年龄、职业、住址等信息,来访时间、接访地点,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内容须请来访人核实签字。

第九条  接听举报电话,按照来访记录的格式要求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录音,重要情况、情节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

第十条  接收到的举报电子邮件,及时将主页和附件打印。

第四章信访举报件的办理

第十一条  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及时做好登记,并认真填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单》(附件1),经纪检审计处负责人确认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示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处理方式;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信访人向相关部门、单位反映,或及时转交有关单位、部门。

第十二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收到交办函后按确定的时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向交办单位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对须转办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转办单》(附件2),经纪检审计处负责人确认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办。信访举报原件留存,复印件隐去举报人的身份随函转走。对于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予以审核,经审核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处理不当的,责成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实名举报,实行专函督办,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调查核实结束后,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有重要内容及具体事实的匿名信件,按程序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匿名信件,可摘要内容交被举报人说明情况,有则改之,无则警惕;对内容反动,恶毒攻击谩骂的匿名信件,可交公安部门酌处。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件在传阅、传递和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确保信访举报材料和所附物品的完整性、完好性和保密性,避免遗失、损坏或泄密。为确保安全和保密,减少或不用原件传递,尽量用复印件或来信摘抄替代。信访举报材料处理完毕,经纪检审计处负责人审阅同意后,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信访举报件经过初步核查后,被举报人未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形成调查处理意见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对确有违纪事实但属于一般廉洁问题或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失影响,且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者尚未构成违纪但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要时向有关党组织或相关部门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附件3),建议其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纠正被举报人的违纪行为;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实行“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当地检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信访举报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受理信访事项,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

(一)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二)信访举报材料,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纪检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人身份的内容。

(三)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下进行。

(四)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或被举报人。

(五)对无意或故意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且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举报人、被举报人、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问题、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纪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