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部分收费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22浏览次数:156

          关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部分收费项目

         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财务保证金的收取,加强学校经费使用管理,防范非正常损失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保证金及部分费用,是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为保证供货商按时按质履约,向供货商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押金,以及向投标方收取的标书制作工本费。

二、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与采购管理处专人对上述款项进行收退管理。建立收退登记表,每次收费结束后,及时上缴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并由管理人、经办人签字确认。同时,招标与采购管理处管理人负责领取、交回收款收据。

三、专人管理,不得私自挪用、占用以上收费款项。如遇大额保证金的收取,供应商应直接缴款到学校银行账户,凭缴款凭证换取正式收款收据。保证金退回时,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收取的标书工本费,用于招标与采购管理处的办公经费及校内专家评审费的支付,不足部分,按学校财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与学校财务制度如有冲突,执行学校财务制度。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招标与采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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