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届毕业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偿还、还款确认或展期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5-27浏览:3748

 

 

 

各系部:

为保障2013届贷款毕业生顺利毕业,促进我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良性发展,现就2013届毕业生的助学贷款偿还、还款确认或展期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信用教育

助学贷款是学生资助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主渠道,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系部要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贷款毕业生离校前的相关工作,几点要求如下:

1、加强诚信教育与信用宣传,培养学生诚实守信意识,向贷款学生普及信用知识。                                                                 

2、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让所有贷款毕业生知晓偿还贷款、还款计划确认、展期等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

3、提醒学生积极与经办银行或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提供自己和家长的最新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信息,按时归还贷款利息和本金。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说明

已办理货款学生可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https://sls.cdb.com.cn/)申请提前还款和查看贷款情况。贷款毕业生在毕业前须与生源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以确定相关贷款毕业手续的办理。

根据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一)学生毕业确认

1、贷款毕业生本人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点击【个人信息变更】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务必要补充完整个人“通讯信息”、“家庭信息”、“就业信息”和“联系人信息”;同时要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真实。特别注意的是“院系名称”为系部全称,不是专业名称;如果已经变更院系,则要填写现在所在的系部名称。若没有工作单位者,“就业信息”可暂时不填。毕业生个人信息变更后,需点击【毕业确认申请】发起毕业确认申请。

2、学校将在615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中进行【毕业确认审核】,只有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贷款毕业生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正常还款

1、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还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31日)。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每年还本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还款账户。

2、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还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

3、还款账户说明

学生贷款合同上面的支付宝账户即是还款账户,学生还款时将钱款汇入支付宝账户即可。关于“支付宝”的使用请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首页的有关说明。

(三)学生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贷款学生一次性将签订的所有合同中的一个合同上的贷款本息还完,借款学生在每年的1月至10月均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每月提前还款日为当月20日。如想提前还款,借款学生应提前30天向办理贷款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还款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

(四)考研、专升本学生办理就学信息变更

学生毕业后考取研究生或者专升本,需要在毕业当年81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合同、身份证、学生证等)到当地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申请,申请继续攻读学位期间财政支付利息。县(市、区)资助中心受理学生变更申请后,系统中录入相关变更信息,打印《就学信息变更单》,经学生及县(市、区)资助中心签字确认后生效。如学生继续攻读学位但未及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国家开发银行将按期计算学生个人利息,如学生未按时归还就属于违约行为。

(五)未按合同履行还款的违约责任

贷款毕业学生未按期归还利息或本金,将导致以下后果: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2、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不能申请信用卡,将会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3、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三、其它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开行)贷款毕业生名单及相关附件将在我们确认核实后上传至学团工作处QQ群中共享。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李老师或王老师,电话:8369532

 

 

学团工作处

O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