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学团工作办公室: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16〕33号),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2016届毕业生中评选“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和“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优”)。现就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我校2016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1、按不超过本系毕业生总人数5%的比例评选“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2、按不超过本系毕业生总人数10%的比例评选“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其他重修、补考等情况请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得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的,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的,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
(六)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各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首先由各班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报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并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指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团工作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团工作处将候选人名单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两份)。评审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较多的,请自行调整字体大小,不得调整版式),另附本人历年全部课程成绩表一份(须加盖学校成绩专用章)。
(五)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填写《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份,评审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较多的,请自行调整字体大小,不得调整版式)。
四、报送时间和报送材料
(一)请各系于2016年3月30日前将评选结果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学工办上报送材料
①汇总表(附件2、4)电子版;
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两份)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份)(附件1、3);
③“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附该生历年全部必修课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成绩专用章)及奖励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奖励
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省人社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校级优秀毕业生,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学校证书。评审材料装存入个人档案。
根据省厅要求,各市将对省级优秀毕业生重点推荐。在企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中可适当给以政策倾斜,切实体现优秀毕业生优先就业的原则。
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毕业生就业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学团工作处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