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目的
为鼓励学生积极考取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证促学、以证促练,强化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衔接,优化人才培养路径,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免试政策实施办法。
二、适用对象
会计学院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在籍学生,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真实有效且可通过官方渠道查验。
2.暂未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已参加当年国家统一组织的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初级会计实务》与《经济法基础》两科成绩均合格。
三、免试内容及规则
(一)免试模式
实行“免试不免修”原则,即获批免试的学生无需参加课程期末考试,但需参与课程学习并完成平时过程性考核。
(二)免试范围
根据考试通过时间确定对应免试课程,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可申请免试《中级财务会计(1)》或《中级财务会计(2)》课程中的任意一门;符合条件的专科生可申请免试《财务会计(1)》或《财务会计(2)》课程中的任意一门。
(三)成绩认定
经审核通过后,允许免试所选课程,该课程期末卷面成绩将直接按照学生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成绩进行录入。
(四)附加要求
需满足对应课程平时成绩考核标准(如出勤、作业、随堂练习等),未达标者取消免试资格。
四、申请与审核流程
(一)申请时间
申请免试课程所在学期教学周结束前。
(二)申请材料
学生需向任课教师提交以下纸质版免试申请材料:
1.初级会计证书复印件(已获取证书),或初级会计考试成绩单复印件(仅通过考试尚未获取证书)。
2.免试申请表。
(三)审核流程
申请材料将由学院及相关课程老师进行审核,重点核查证书真实性及课程匹配度。
五、其他规定
1.已申请通过免试资格的同学,不再参加所申请课程期末考试;若自愿参加期末考试,则免试资格自动失效,期末卷面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录入。
2.若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免试资格。
3.本办法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