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12-05浏览次数:101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鲁财院东方教字[2010]66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实验室的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保证建筑设施、仪器设备、师资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转化先进科研成果,更新、改革实验内容和教学方法,逐步提高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比例,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学校有关技术制度进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实验系统处于完好和备用状态。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规划、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教务处作为管理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检查监督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计划的审批,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校、系(部、中心)二级管理,以系(部、中心)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相关系(部、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全面规划。

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执行项目管理,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屋、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信息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保证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快捷的实验室信息数据。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加强实验师资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二十四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五章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水平,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和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早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