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05浏览次数:104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鲁财院东方教字[2010]67

一、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应遵循本守则。

二、设置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所有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都要建立完备的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三、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遵守操作规程,保持实验室整洁,按指定地点和规定方式处理污物和废液。

四、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先经过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五、校外单位到实验室做实验或联系工作,需事先到实验室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凡需使用实验室或使用仪器设备的,需经相关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交费有偿使用。所收费用用于实验室的维护和建设。

六、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或私自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因工作需要确需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时,必须获得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如发现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八、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资,严禁存放个人杂物。

九、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十、实验室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建立规范的工作档案制度。

十一、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