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11浏览次数:430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鲁财大东方教字〔2017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满足学生个性化成才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大东方教字 [2017]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可在三至八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本人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缴纳学费(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预收学费)后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创业的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在新生报到时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招生要求的,由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复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和办法,开展复查工作。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校生每学年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并于每学期开学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者无故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载参照《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时,考核成绩与记载参照《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参照《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一条 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累计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它情况,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四次,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为两年。

第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弹性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全面检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根据规定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需要转专业的,按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休学前已取得学分的现学课程,学生可申请免修,经所在系部及开课系认定,报教务处备案,认可其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对休学前未修且现所在班级已经修过的课程应当进行补修,学生可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提出补修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修及考核。

  第六章 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经系部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系部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告,视同送达。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依据《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10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不得申请复学。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符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后(在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缴纳学分学费,参加重修学习并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四条 对毕业、结业的学生,学校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其学历信息,对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同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注册其学位信息。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时,提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的陈述申辩经学校复核,申辩成立的,取消或改变处理决定;申辩不成立的或未提出陈述申辩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处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照《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201791日开始实施。原《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