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9浏览次数:10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文件(教高厅〔2020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是由教育部主导并由企业支持实施的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学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新工科、新文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和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性质与级别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按主管部门发文确定通过结题验收时间节点统计认定,教育部发文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我校按厅局级认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学校、申报单位两级部门联合监管。

第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制定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组织审核、监管项目运行及实施情况,并向上级部门遴选推荐优秀项目。

第七条  申报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申报、论证、日常管理及各个环节的意识形态审核工作,保证项目符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对项目执行负主要监管责任。

()配备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为项目实施提供环境及条件支持。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负责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权责,对合作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落实负主要责任。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各单位根据学校通知组织师生进行申报,并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学校,经审核后,项目负责人按照提交要求,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校企达成合作意向、公示无异议后,校企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项目内容、资助形式、执行时间、预期成果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第五章  启动与实施

第十二条  校企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启动项目并进行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可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学校与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联系,落实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任务,经学校同意,向企业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并按合作协议要求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经企业进行项目验收后,向教育部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此项目。

第十七条  已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择优以适当方式展示推广。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企业应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其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凡以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设置独立经费账户,为各立项项目设立子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参照学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