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外来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人:赵雅琪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27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来校工作的外来人员安全,减少和杜绝外来从业人员中违法乱纪案件、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我校非在职教职工,暂住或临时在我校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获得工资收入或者经济收益的人员。受聘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学校各用人单位负责本部门外来从业人员的管理。学校总务处安全保卫中心负责对学校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落实公安机关对我校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的有关指示和措施。

 第三条 来校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各部门、经营单位、业户不得使用证件不齐全的外来从业人员,也不得向其提供就业机会、经营场所及住所。

第四条 学校对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实行登记管理。在校外来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及省、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管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部门,负有以下责任:

1、负责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无违法违纪证明的查验、登记造册及日常管理,同时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和遵守校规校纪的教育、管理。

2、负责将“外来从业人员登记表”报学校安全保卫中心备案。

3、明确本部门管理外来从业人员的责任人,配合公安机关、学校安全保卫中心对外来从业人员的排查工作,协助进行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查破和调解工作。

   第六条 凡因对外来从业人员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管理使用部门及用工单位责任人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中心负责解释和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总务处安全保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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