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聂圣军发布时间:2022-09-2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四条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人数在5人及以上,或人员组成跨部门,处级干部均由院长审批。

第五条  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同意后方可出差,不允许事后补批。

第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出差,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标准:长途客运汽车,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含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非特殊原因,跨城市出差禁止搭乘出租小轿车。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一般情况下,距离目的地1000公里以内的,尽量选取火车或高铁/动车出行;1000公里以上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选乘飞机经济舱。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处级、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省会及直辖城市400 /*天,其他城市360/*天。其他人员省会及直辖城市360/*天,其他城市320/*天。

第十四条 外出参加会议或公务培训,由会议或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应超出上述对应标准,如有超出,按会议或培训指定酒店的标准间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本着节约的原则,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省外出差一律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外出参加会议或参加由学校支付培训费的公务培训,不再享受伙食补助;未支付培训费且需另交餐费的公务培训,所交餐费不予报销,但可享受上述标准的伙食补助。

第六章  市内交通补贴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不再凭票报销,而是以补贴的形式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补贴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省内省外,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外出参加公务培训,只计算来回两天的交通补贴;由学校安排车辆接送站的,扣除来回两天的交通补贴;由学校安排车辆随同出差的,不再享受交通补贴。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及规模,各签批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对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报销外聘专家差旅费时,需同时附邀请函或其他证明文件;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者(含市内)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严禁到旅游景点进行游览。非工作需要的一切开支,均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选择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不超过对应标准的据实报销;超过对应标准的,按对应标准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就近回家探亲或绕道办事的,只报销经批准的出差期限内的直线交通费及住宿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

第三十条  为方便计算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贴,计算出差自然天数时按如下办法确定:中午12点之前出发的算一天,中午12点以后出发的算半天;中午12点以后回到出发地的算一天,中午12点以前回到出发地的算半天。其中,时间界定以出发及到达所乘车次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允许开私家车出行,由于个人原因确实需要自行开车出行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领导批准。根据出差行驶里程,交通费不分市内外一律按1/公里补贴,路、桥费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贴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和发放。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超过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限额的,由院长批准,可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差旅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