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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发布者:聂圣军发布时间:2022-09-27浏览次数:10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学费减免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一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以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第二章  奖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其它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其它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其它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档,12600元,23300元,34000元。

第三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无需担保抵押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依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贷款实施办法,学校负责提供贷款所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各省市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按照政策要求办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一、活动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二、时间安排和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学生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每月酬金不超过300元,按月发放。

三、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基金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发放和拖欠。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大学生资助中心统一负责审批。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每学期初设定,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三天向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

第五章  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补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六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对考入我校的山东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学生免除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七条  特殊困难补助

特殊困难补助是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的补助。

第十八条  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我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

我校利用事业收入、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具体资助办法依照学校与资助方的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