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落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管理办法

发布者:聂圣军发布时间:2022-09-27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 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教党〔2016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各单位、各学院举办的形势报告会、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和读书会、学术沙龙,以及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三条  上述任何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要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正确区分学术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问题,正确处理学术研究和课堂教学的关系,尊重和鼓励专家学者开展积极的理论探索和健康的学术争鸣,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  对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从严管理把关,严格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实行逐级审批、统一备案。涉及重要重大内容的,要提前向校长、党委书记汇报。主办单位认真填写《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归口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再提交办公室批复备案。其中,学工类活动、学生社团、社会实践类活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术交流类活动报科研处审核。

第五条  有国(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或参加者,主办单位须先提请办公室国际交流中心进行前置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依照第四条要求报批。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提前办理报批备案手续。一般活动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大型活动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举办跨校报告会应提前一周报办公室审批;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大型报告会须上报学校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七条  活动备案后,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内容。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办公室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承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八条 按照“谁主办、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活动的组织管理。

(一)活动前,必须对拟邀请人员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先行了解把关,必要时征得拟邀请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若发现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得举办。涉及重要重大内容的,需事先向校长、党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汇报。

(二)活动过程中,主办单位必须有负责人跟听,若发现报告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和错误观点的,主持人、主办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反驳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办公室。

第九条 加强宣传报道,主办单位应按照规定尺寸在校内指定宣传栏张贴海报进行宣传,海报内容须先报办公室审核,同时在校园网上进行预告,使师生员工广泛知晓。如需进行对外宣传报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未经批准备案召开的活动,校内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条 做好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资料收集和总结整理工作。主办单位应对报告会内容进行记录,会后进行整理,报送办公室留存。

第十一条 对未经审批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或未按审批要求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