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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发布者:聂圣军发布时间:2022-09-27浏览次数:10


 

为有效做好校园区域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秩序,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高校园秩序管理水平。

二、范围

所有进入校园内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管理规定

1.总务处安全保卫中心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行车等管理工作,告知、引导车辆停放到停车位等专门停车区域。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学校后必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km/h,并按照保卫人员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行进,校内区域禁止鸣笛。

3.外来车辆须在校门入口处出示证件登记,出门时需接受检查,运送货物的车辆出校门时需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后放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1.教学区:所有机动车辆停放在坤元楼东西两侧的停车位以及求真楼和至善楼、尚德楼和明智楼之间的停车场内。

2.生活区:所有机动车辆停放于6号宿舍楼、7号宿舍楼、8号宿舍楼前的停车位、停车场以及图书馆南侧停车位。

3.非机动车辆:所有非机动车辆以就近原则停放于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

五、处罚规定

1.校内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严禁停放于规划之外的区域。

2.对未按规定停车(车辆未停放在车位内、一车占两车位)的机动车辆由安保人员予以张贴告知书、锁闭等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辆由安保人员予以清理。

3.对违反本规定者,保卫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对于拒不服从管理、劝阻的,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多次不服从管理的车辆记入门禁系统黑名单,情节特别恶劣的(辱骂、殴打保卫人员),安保人员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总务处安全保卫中心负责解释。